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因未依规则存案已签定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被处以罚款6000元
2024年07月09日,天津市邮政管理局第二分局就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未依规则存案已签定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情况如下:
居处: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空港世界物流区通澜路39号天津航空口岸大通关基地一期C座2层202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寄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停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定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存案。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依规则将已签定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存案;
责令该公司7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存案已签定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责令该公司主管协议客户的业务经理、直接责任人王洪海及时收拾已签定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并向邮政管理部门存案。